| |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须知 |
|
| |
|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须知 |
|
| 作者: 来源: 时间:2003-06-09 阅读次数:
|
|
| 为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现对参加鉴定会人员有关事项作如下要求:
(一)参加鉴定会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签到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二)鉴定会前,双方当事人应作好陈述答辩及回答专家提问的准备。
(三)鉴定会由医学会组织,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参加专家鉴定会,各方当事人应必须遵守会场纪律。
(四)鉴定会纪律:
1、保持会场肃静,不得喧哗;
2、不准吸烟;
3、不得无理取闹及过激行为;
4、各方当事人应服从医学会工作人员安排,配合鉴定工作。
(五)鉴定会前,在各方在场时启封专家代码单及相对应的专家名单及其它资料,并由医学会工作人员介绍鉴定组专家。
(六)鉴定会正式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其鉴定程序为:
1、各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每方时间为15分钟,顺序先患方后医方;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须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各方当事人退场;
4、鉴定组专家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的一致意见即形成鉴定结论;
(七)医学会工作人员对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如实记录。鉴定书在鉴定会后一周内寄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