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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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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时间:2003-06-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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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单位:梅州市卫生局医政科(梅龙东路医科大楼二楼) 电话:229946
法律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4、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内容主要为:
受理当事人申请,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进行审查,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受理申请
经审查认为处理申请符合《条例》规定,应当做出受理的决定。
第一,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决定后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将决定受理该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决定和已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等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另一方当事人。
特定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将争议案件交由市医学会组织鉴定。无需交由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医患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认识一致,共同认可医疗争议事件,为某一级的医疗事故;
第二,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明显,损害后果简单确切,无需技术鉴定;
第三,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协商认定的事故和等级符合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当事人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针对就该争议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只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争议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不受理申请
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患者死因争议处理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可以向尸检机构申请尸检。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杜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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