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实施机关:梅州市卫生局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无
(三)是否属于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三、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分别为:
(一)民营(个体)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
1、申请执业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具备医师资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申请设置医院除外);
2、申请执业的地址、医疗机构的类别、医疗机构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规模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营组织或个人;
4、5年内未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无吊销《医师资格证》;
5、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有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6、注册资金不少于8万元;
7、身体健康。
(二)单位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
1、申办单位有设置医疗机构的编制(文件);
2、医务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岗资格,即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护士资格证书;
3、具有医疗机构所需的房屋;
4、开办医疗机构资金到位;
5、注册资金8万元以上。
四、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人先向梅州市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直单位设置医疗机构的,由梅州市卫生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于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民营(个体)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先由梅江区卫生局审查是否符合梅江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设置规划的,由梅州市卫生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阳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二)特殊程序:无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一)法定期限: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30日内作出决定;
(二)承诺期限:
无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单位设置医疗机构还需提交编制文件;
(二)设置可行性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申请人学历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九、表格下载:
申请表格:《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可在梅州市卫生监督所网站(www.mzwsjd.gov.cn)上免费下载。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决定机关:梅州市卫生局
办理机关:梅州市卫生监督所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梅州市梅江一路2号(梅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
邮政编码:514021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王运香
联系电话:0753—2278256
下载: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资信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