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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09-25  阅读次数: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实施机关:梅州市卫生局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无

(三)是否属于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三、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分别为:

(一)民营(个体)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

1申请执业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具备医师资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申请设置医院除外)

2申请执业的地址、医疗机构的类别、医疗机构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规模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营组织或个人;

45年内未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无吊销《医师资格证》;

5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有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6注册资金不少于8万元;

7身体健康。

(二)单位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

1申办单位有设置医疗机构的编制(文件);

2医务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岗资格,即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护士资格证书;

3具有医疗机构所需的房屋;

4开办医疗机构资金到位;

5注册资金8万元以上。

四、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人先向梅州市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直单位设置医疗机构的,由梅州市卫生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于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民营(个体)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先由梅江区卫生局审查是否符合梅江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设置规划的,由梅州市卫生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阳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二)特殊程序:无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一)法定期限: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30日内作出决定

(二)承诺期限: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单位设置医疗机构还需提交编制文件;

(二)设置可行性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申请人学历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九、表格下载:

申请表格:《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可在梅州市卫生监督所网站(www.mzwsjd.gov.cn)上免费下载。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决定机关:梅州市卫生局

办理机关:梅州市卫生监督所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梅州市梅江一路2号(梅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

邮政编码:514021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王运香

联系电话:07532278256

 

下载: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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