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一)实施机关:梅州市卫生局。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三)是否属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1、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规定,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条件为:
(一)取得医(护)师执业证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成绩合格。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省卫生厅规定的免考条件(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该专业连续五年以上)者可以免考。
四、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由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人员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向梅州市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市卫生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特殊程序:无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一)法定期限:
市卫生局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二)承诺期限:无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急计价费〔1996〕1222号)。
标准:收取工本费5元。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医(护)师执业证书(附复印件)。
(三)学历及职称证明(附复印件)。
(四)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
(五)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九、表格下载:
《梅州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可在梅州市卫生监督所网站(www.mzwsjd.gov.cn)上免费下载。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决定机关:梅州市卫生局
办理机关:梅州市卫生监督所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梅州市梅江一路2号(梅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
邮政编码:514021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王运香
联系电话:0753—2278256
下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