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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证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09-26  阅读次数: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实施机关:梅州市卫生局。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三)是否属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3、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专项技术服务人员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

四、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拟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及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向梅州市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市卫生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特殊程序:无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一)法定期限:六十日

市卫生局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合格者予以受理,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回执》(以下简称《回执》)。在发出《回执》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决定。

(二)承诺期限:无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急计价费〔1996〕1222号)。

标准:收取工本费10元。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附复印件);

(四)有关医(护)师执业证书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附复印件)。

九、表格下载: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可在梅州市卫生监督所网站(www.mzwsjd.gov.cn)上免费下载。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决定机关:梅州市卫生局

办理机关:梅州市卫生监督所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梅州市梅江一路2号(梅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

邮政编码:514021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王运香

联系电话:0753—2278256

 

下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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