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实施机关:梅州市卫生局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三)是否属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功能区布局等符合卫生要求;
(二)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水质、噪音、顾客用具用品符合卫生标准;
(三)具备通排气、洗消、保洁等基本卫生设施;
(四)从业人员领取健康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
(五)有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
四、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如图示)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梅州市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受理发证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符合要求(含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补正资料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2、现场审查:受理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相关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按相关规定(卫生标准和要求)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含限期整改或完善条件后符合要求的)报市卫生局核准。不符合要求(含限期整改或完善条件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资料。
3、批准发证:相关业务科室将现场审查和资料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要求,予以批准,于法定时限内发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
不符合要求│符合要求
┌──────┴───────────┐
不属于职权范围 │资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 │
┌──────┴─────┐ │
↓ ↓ ↓
不予受理 补正资料 ─────────→ 受理
│
┌───────────┘
↓
现场审查、资料审核
不符合要求│符合要求
┌─────┴───────────┐
┌─────┴───────┐ │
↓ 不符合要求 ↓ 符合要求 ↓
退回资料 ←────限期整改(完善条件) ────→ 卫生局核准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
↓ ↓
批准 不予批准
│
↓
发证
(二)特殊程序
无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受理发证科接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移交相关业务科室,按有关规定对资料和场所进行审查和监测,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发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按市物价部门规定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场所总平面图(标注洗消间、布草间)、通风、排气系统图及给排水图;
(三)竣工验收或现场审查意见书;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证明;
(五)场所检验报告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六)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及卫生制度;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八)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九、表格下载
申请表格:《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可在梅州市卫生监督所网站(www.mzwsjd.gov.cn)上免费下载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决定机关:梅州市卫生局
办理机关:梅州市卫生监督所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梅州市梅江一路2号(梅州市卫生局办证大厅)
邮政编码:514021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王运香
联系电话:0753-227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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