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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的资格认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09-26  阅读次数: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的资格认定。

(一)实施机关:梅州市卫生局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三)是否属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三、行政许可条件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三)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四、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按照《医疗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各县(市、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梅州市卫生局审批;市卫生局登记执业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直接向梅州市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对审批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特殊程序:无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标准收取)。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1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情况;

(四)从事医疗气活动的人员情况;包括《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药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九、表格下载:

申请表格可在梅州市卫生监督所网站(www.mzwsjd.gov.cn)上免费下载。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决定机关:梅州市卫生局

办理机关:梅州市卫生监督所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梅州市梅江一路2号(梅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

邮政编码:514021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王运香

联系电话:0753—227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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