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名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一)、实施机关:梅州市卫生局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三)、是否属于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三、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指在国外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需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
第五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四、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二)注册人数:单人。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邀请或聘用其行医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
(二)、特殊程序:无。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一)、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无。
七、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根据计价格〔1999〕2267号《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每人次25元(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一)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原件一份);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六)上述第(二)、(三)项内容的公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九、行政许可办理机关
决定机关:梅州市卫生局。
受理机关:梅州市卫生监督所。
十、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梅州市江南梅江一路2号(梅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
邮政编码:514021
十一、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王运香
联系电话:0753-22782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