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卫字〔2008〕8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梅州市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梅州卫生信息网mzwsj.gdwst.gov.cn可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电话:
梅州市卫生局 2265133
梅江区卫生局 2196605
梅 县卫生局 2589004
大埔县卫生局 5527542
丰顺县卫生局 6635023
五华县卫生局 4336569
平远县卫生局 8894239
蕉岭县卫生局 7875947
兴宁市卫生局 3322177
附件: 1、梅州市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可下载);
2、广东省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报合格人员花名册(可下载);
3.广东省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材料清单(可下载)
4.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可下载)。
5、证明参考格式(可下载)
二ΟΟ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梅州市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
认定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根据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中医〔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梅州市中医、民族医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张奕明 市卫生局局 长
副组长:吴德永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荣在 市卫生局副局长
熊 健 市卫生局纪检组长
成 员:罗盛标、刘友能、陈潮宁、张小山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罗盛标(兼)
成 员:赖善中 李立威 王燕 古宇环
二、申报及考核认定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不含中西医结合)。
有效行医资格,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
1、有效行医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8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获得有效中医行医资格;
提交换发新行医证照的,应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并付相关证明材料),新证照应是依照1989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有效行医资格换发的;
(2)198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获得有效中医行医资格,《执业医师法》实施后未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后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改认为乡村医生的;
(3)198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获得有效中医行医资格的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根据原始审批资料(如:已归档的认定文件、审批表等)出具的书面证明。
2、不属认定范围
(1)1989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行医资格属于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资格的;
(2)1989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有效行医资格,不属于中医专业的;
(3)不能提供文件规定有效中医行医资格证据的。
3、申报程序
(1)报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向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县(市、区)级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不得跨县(市、区)申报;因区划调整,现不在原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县(市、区)的,按区划调整前管辖范围申请;原县(市、区)因区划被撤销的,按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申报。
(2)资格审查: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受理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审查,应指定专人办理,明确职责,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市卫生局中医管理科;
(3)复核及准考:市卫生局中医管理科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审查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省中医药局,省中医药局复核确认后,发放准考证,进入考核程序。
4、申报级别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个级别,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志愿和实际能力,选择一个级别申报,并参加相应级别的考核。不能同时申报两个级别。
5、需提交的材料
(1)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
(2)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半身照片5张(3.5×4.9厘米);
(3)申请人身份证明(审核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
(4)1989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中医行医资格证件(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三、考核和认定
(一)考核的内容和办法参照2006年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属于中医内容的部分)和实施方案。
(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考核。
(三)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厅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及部署阶段
2008年2月18日-2月29日,制订并印发《梅州市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文件,2月22日召开各县(市、区)专题布置会议,传达文件精神,部署相关工作。
2008年2月20日-2月29日,各县(市、区)级卫生局负责辖区的宣传和通知,务必通知到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站;市卫生局将在《梅州日报》、《梅州卫生信息网》刊登关于中医、民族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报名审查阶段
1、2008年3月1日-3月20日。由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实施报名工作。要求申请者按文件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查申请者相关材料,对审查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于3月21日前将《广东省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报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2),《广东省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材料清单》(附件3),《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附件4)(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局中医管理科。
2、2008年3月21日-3月30日,市卫生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审查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复核,对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并整理、汇总报名信息,于3月30日前报送省中医药局。
3、2008年4月1日-4月10日,省中医药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市卫生局。
(三)公示阶段
2008年4月10日-4月25日市卫生局对所有资格审核合格人员在梅州卫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资格审核合格人员的名单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4月3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名单报省中医药局。
(四)考官培训
2008年4月12日,省中医药局集中组织考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规范考试流程,统一考试评分准则。
(五)考核时间
1、2008年5月24日-5月25日全省统一考核。
2、2008年5月27日统一将评分册及汇总表报送省中医药局。
(六)医师资格认定
2008年6月30日前,根据考核结果做好认定工作,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五、收费办法
收费办法将按省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另行通知)。
六、处罚及责任追究
(一)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二)卫生部门和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