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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卫生局公务活动“十不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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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时间:2003-06-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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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准在行政执法中讲粗话、骂人、打人;
二、不准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越权执法;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在管辖单位兼职或任顾问,参与中价服务,收取好处;
五、不准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吃请;
六、不准着装进入夜总会、营业性舞厅、桑拿浴娱乐和接受公款娱乐;
七、不准弄虚作假、代办和私办各类卫生许可证;
八、不准乱收费、乱罚款、只收费不办事;
九、不准以科室名义收费、乱要赞助;
十、不准有损机关形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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